一、簡要案情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運營商,旗下擁有搜索廣告業務。甲公司為宣傳企業購買了上述服務,并在3年內間斷使用同行業“乙公司”的名稱為關鍵詞對甲公司進行商業推廣。通過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關鍵詞,結果頁面前兩條詞條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網詞條卻相對靠后。乙公司認為甲公司在網絡推廣時,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稱進行客戶引流,侵犯其名稱權,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為構成侵權仍施以幫助,故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損失30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的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稱權。乙公司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其名稱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稱進行營銷,必然會對其造成經濟損失,已侵犯其名稱權。某虎公司作為案涉搜索引擎運營商,對外開展付費廣告業務,其對甲公司關鍵詞設置的審查義務,應高于普通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確履行審查義務,客觀上對案涉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遂判決甲公司、某虎公司書面賠禮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65000元。
三、典型意義
名稱權是企業從事商事活動的重要標識性權利,已逐漸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產。本案立足于數字經濟發展新賽道,通過揭示競價排名廣告的商業邏輯,明確他人合法注冊的企業名稱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通過“蹭熱點”“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業名稱權。同時,本案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進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術優勢實質性審查“競價排名”關鍵詞的權屬情況等,對制約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行業競爭秩序,構筑健康的品牌經濟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