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照片被照相館公開發布用作商業宣傳,這侵害了消費者的哪些權益?一起來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小鄭與其配偶在A公司開設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2019年11月1日,小鄭發現,A公司在其經營所用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鄭與其配偶的親密照進行拍攝業務宣傳。
小鄭認為,A公司未經小鄭同意,即將其私密照片用作商業宣傳,A公司的行為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成本等開支共計72000元。
A公司辯稱,小鄭已經與其公司達成協議,約定A公司給予小鄭折扣,其照片可用于A公司宣傳使用。A公司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日在朋友圈使用案涉照片,時間只有20天,且只在微信上使用,沒有進行張貼和對外宣傳,不足以給小鄭造成損失。
爭 議 焦 點
一、A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二、如果構成侵權,A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一、A公司在案涉微信朋友圈向小鄭發表致歉聲明。致歉聲明經過法院審查確認內容,保留時間不得少于20日,朋友圈設置為所有人可見,允許查看范圍不得少于最近一個月。
二、A公司向小鄭賠償15000元。
三、駁回小鄭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1、A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顯示“本次拍攝作品同意商業用途宣傳使用請簽名:”的條款被排列在獨立的邊框中,且該條款后方有明顯的留白。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需要被拍攝人在該條款后的留白處簽名,方可視為其作出同意A公司對本次拍攝照片進行商業宣傳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小鄭并沒有在條款后的留白簽名,故法院認定小鄭并未同意A公司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
其次,A公司未經小鄭允許,在其經營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鄭肖像用于商業宣傳,其行為屬于以盈利為目的的宣傳,構成利用網絡侵害小鄭的肖像權。案涉照片屬于小鄭及其配偶的親密照,A公司未經小鄭同意即予以公開,亦侵害小鄭的隱私權。但現并無證據證明小鄭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故小鄭主張A公司侵害其名譽權,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構成侵權,A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A公司的主觀惡意、案涉朋友圈留存時間、小鄭必要的維權合理開支、小鄭的取證支出,結合A公司因此獲利益的可能性,酌定A公司向小鄭賠禮道歉并賠償小鄭15000元。
法院認為,并未有證據充分證明涉案文章給小鄭本人帶來嚴重的精神損害,且法院已經判令A公司賠禮道歉,故對小鄭要求A公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說 法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務內容等,涉及到消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經營者在業務活動中使用收集到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對經營者而言,消費者個人信息具有經濟價值,為經營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驅動。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能被有效地保護,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財產損失甚至人身傷害。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宣傳。經營者應自覺誠信經營,主動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秩序。同時,消費者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謹慎在社交媒體上分享自己的親密照,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及時取證存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