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對商品、企業負面評價的不實信息,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負面信息的侵害名譽權案件,維持一審判決要求侵權人連續60天在朋友圈發布賠禮道歉信息。
小明與小麗是一對情侶,小麗為在校大學生,小明任職于聚某教育咨詢中心。2021年9月,小麗付費在校內網紅微信賬號的朋友圈發布關于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乘某公司)的不實負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費要求他人轉發關于乘某公司的不實負面信息。
據了解,聚某教育咨詢中心與乘某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兩者均有考研培訓項目。
乘某公司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明、小麗在各自微信朋友圈發布賠禮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共計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小明、小麗的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小明、小麗須使用發生侵權行為時所使用的微信號在各自微信朋友圈發布聲明或致歉信,為乘某公司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時間為連續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許朋友查看的范圍應設置為最近半年并不得設置分組可見及屏蔽。同時,小明、小麗需分別向乘某公司支付賠償款6000元等。
小明和小麗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訴,請求駁回乘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麗發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傳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譽的虛假事實;小明已知小麗傳播的為虛假事實,仍在其開展推廣業務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償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轉發,二人均實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會評價降低的侵權行為,影響了顧客對乘某公司服務的評價,損害了乘某公司的整體聲譽和形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小明、小麗須連續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發布聲明或致歉信,并分別向乘某公司支付賠償款6000元等。